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二稽罚[2019]40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8年3月19日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由济南乐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0206878#、10206879#,不含税价为198153.84元,增值税税额为33686.16元,价税合计为231840元。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3月31日记字第007号会计凭证,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686.16元。你单位2018年5月1日记第001号会计凭证反映,税金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33686.16元,2018年5月17日申报所属期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进项税转出33686.16元。你单位在2018年3月19日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由济南乐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700173130,发票号码10206880#,金额98598.29元,增值税税额16761.71元,价税合计为115360元。由于未通过认证,未抵扣税款,也未入账。根据原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调查取证,上述3份发票属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此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增值税,少缴增值税33686.16元(已于2018年5月17日申报所属期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进项税转出33686.16元,并缴纳当月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58.03元(已于2019年6月3日申报缴纳所属期2018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19824.31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6-1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