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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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植林、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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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99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谢植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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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6 |
2 |
王建光、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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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60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建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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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7 |
3 |
尹富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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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90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尹富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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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10-08 |
4 |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魁高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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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04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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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8 |
5 |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严日雄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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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2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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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6 |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严日雄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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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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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7 |
焦尚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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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632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焦尚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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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15 |
8 |
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惠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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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70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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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2 |
9 |
广州盛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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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18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盛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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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8 |
10 |
广州盛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信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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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18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盛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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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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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陈源池 广东泽宇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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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G49 | 2020-11-19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陈源池 广东泽宇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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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G49 | 2020-11-19 |
3 | (2020)粤01民终1249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连坤 邓伯雄 第三人-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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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2 | 2020-08-23 |
4 | (2020)粤01民终1249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连坤 邓伯雄 第三人-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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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2 | 2020-08-23 |
5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向济 李荫琼 张剑明 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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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20-06-30 |
6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吕冰 向济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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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20-06-30 |
7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吕冰 向济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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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20-06-30 |
8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向济 李荫琼 张剑明 广东中南建安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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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20-06-30 |
9 | (2019)粤01破153-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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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非法院单位 | 三版 | 2020-06-17 |
10 | (2019)粤01破153-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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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非法院单位 | 三版 | 2020-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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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民初41521号张璐仪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区国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涌、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飞、郑灿烽、邱良深、林培春、黄喜强、广州市翼云互联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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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152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璐仪 被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涌 林培春 邱良深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黄飞 郑灿烽 广州市翼云互联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区国强 黄喜强 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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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1521号区国强:原告张璐仪诉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住建公司)、被告区国强、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涌、第三人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飞、第三人郑灿烽、第三人邱良深、第三人林培春、第三人黄喜强、第三人广州市翼云互联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415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璐仪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8481262021-03-2516:17:12:516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2019)粤0106民初41521号张璐仪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区国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涌、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黄飞、郑灿烽、邱良深、林培春、黄喜强、广州市翼云互联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区国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电话:83008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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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2 |
上诉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高平、谢植林,原审被告李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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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342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李宁 高平 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 谢植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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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3428号李宁:上诉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高平、谢植林,原审被告李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1元,由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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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3 |
(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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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郑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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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之一郑少洪: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月9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郑少洪的银行存款1923311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得胜岗42号首层、二层的房屋。现原告以其在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且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原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得胜岗42号首层、二层的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得胜岗42号首层、二层的房屋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8481672021-03-2516:53:23:694联系人:李愿、陈宇(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郑少洪: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李愿、陈宇电话:020-830087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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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4 |
(2021)粤0105民初781号广州市海珠区汶村餐饮店与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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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7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汶村餐饮店 当事人-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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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781号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海珠区汶村餐饮店与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餐费1105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暂计1467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4法庭A514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211842021-03-0812:04:20:550联系人:李智勇、潘宝欣(2021)粤0105民初781号广州市海珠区汶村餐饮店与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法定代表人:王志强):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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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5 |
(2020)粤0105民初26540号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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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65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红租赁合同纠纷的()粤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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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6540号陈国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红租赁合同纠纷的(2020)粤0105民初26540号案,已经审理完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租金31908元给原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7元,由原告负担963.5元,被告负担963.5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现因被告陈国红(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泰宁后街四巷10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国红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6540号案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7882582021-02-0715:02:16:534联系人:林丽娜(2020)粤0105民初26540号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陈国红: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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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6 |
(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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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郑少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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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郑少洪: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少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361908.2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以17642598.79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2月18日起以19361908.29元为基数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上述利息总额以上述超付的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2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郑少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6844052020-12-0816:05:07:780联系人:李愿、陈宇(2019)粤0106民初38026号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少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郑少洪: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联系人:李愿、陈宇电话:020-830087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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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7 |
上诉人毕启高因与被上诉人罗良坤、莫子旺、黄德茂、广州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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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83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毕启高 被上诉人- 罗良坤 莫子旺 黄德茂 广州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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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838号莫子旺、广州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毕启高因与被上诉人罗良坤、莫子旺、黄德茂、广州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毕启高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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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8 |
(2020)粤0117民初1548号原告宋科明与被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福、郑崇桂、郭祥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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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5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宋科明 被告- 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俞宏福 郑崇桂 郭祥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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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1548号俞宏福:本院受理原告宋科明与被告广州市从化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福、郑崇桂、郭祥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后当事人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其中:(一)原告宋科明补充提交五份证据:1、短信记录,证明内容为原告通过短信一直向被告水电二局副总苇总催款,最近一次催款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本案未过诉讼时效;2、通话记录,证明内容为原告向被告水电二局项目经理郑辉多次催款;3、联通公司通话记录证明,证明内容为联通公司仅能提供半年通话记录,致使原告其他催款电话记录无法提供;4、银行流水,证明内容为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收到被告俞裕旺还款20万元;5、证人证言,证明内容为证人肖泰安、文思奇证明原告在2016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款。(二)被告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补充提交十份证据:1、我司支付货款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票》(编号:00791117);2、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38954);3、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38953);4、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38952);5、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38951);6、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38950);证据1至6证明事项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兴基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已在2012年12月27日结算,珠江公司已支付4730000元,兴基公司并已开具发票;7、我司支付货款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票》(编号:00791129);8、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92092);9、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92093);10、兴基公司开具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05992094);证据7至10证明事项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兴基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双方已在2013年1月11日结算,珠江公司已支付3000000元,兴基公司并已开具发票。(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提交一份证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内容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广东广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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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9 |
上诉人邹璋、何笙睿、何鸿昇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金枫叶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振敏、许仲云、开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惠新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东省陶瓷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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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49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 何鸿昇 邹璋 何笙睿 被上诉人- 广州市越秀区金枫叶实业有限公司 谢振敏 许仲云 开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当事人-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惠新鹏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陶瓷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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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491号开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邹璋、何笙睿、何鸿昇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金枫叶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振敏、许仲云、开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惠新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东省陶瓷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上诉人邹璋、何笙睿、何鸿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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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10 |
(2019)粤0118民初3368号原告钱成明诉被告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彬、第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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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8民初33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钱成明 被告- 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彬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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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民初3368号泰州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彬:原告钱成明诉被告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彬、第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8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4元,由原告钱成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535867202020-09-2817:19:52:188(2019)粤0118民初3368号原告钱成明诉被告广州赛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建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彬、第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原告,建设,钱成明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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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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