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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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民、深圳佳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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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7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世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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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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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其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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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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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9 | 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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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辉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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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38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晶辉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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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25 | 201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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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科星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沙河创新走廊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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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0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亿科星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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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5-11-16 | 2016-08-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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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28号 | 姓名权纠纷 |
原告- 许仪均 被告- 深圳市丽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宝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丽南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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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6-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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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71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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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7126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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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7126号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人刘斌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决定由马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敏、审判员吴春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孟文辉,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一、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孟文辉电话:0755-83535115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编:518036(须用中国邮政EMS)*欢迎注册深圳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搜索“深圳移动微法院”,进行实名认证,即可了解更多案件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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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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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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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第三人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还《联合仓储业补充合同书》约定的1750平方米面积租赁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二、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承包款220375元;三、被告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220375元/年标准向原告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租赁土地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刘斌全部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3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90.47元,被告负担7690.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67.4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斌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撤销(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为:1.驳回群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即:确认群豪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联合仓储业补充合同书》无效;判令群豪公司向上诉人返还2014年承包款108370元及利息(*利息以10837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29日计至实际返还之日);3.由群豪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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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3 |
(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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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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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21090号原告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以及被告刘斌反诉原告深圳市群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深圳市珠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靖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0年7月2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0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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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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