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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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三分田农业有限公司、何伟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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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剑阁三分田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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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三分田农业有限公司与何伟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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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剑阁三分田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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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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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剑阁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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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剑阁三分田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何伟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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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仁:本院受理(2022)川0823民初632号原告剑阁三分田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2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何伟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剑阁三分田农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8420.00元,并以484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何伟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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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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