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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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素香、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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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段素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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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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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6249号北京汇诚鑫达房车销售有限公司、黄玉梅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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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62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奇瑞瑞弗特种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赵伟燕 黄玉梅 北京汇诚鑫达房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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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皖0203民初6249号北京汇诚鑫达房车销售有限公司、黄玉梅: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奇瑞瑞弗特种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诚鑫达房车销售有限公司、黄玉梅、赵伟燕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汇诚鑫达房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奇瑞瑞弗特种车辆技术有限公司车款1526000元及滞纳金(其中以4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滞纳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9元,由被告北京汇诚鑫达房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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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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