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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翔昌运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796A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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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恢66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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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10-12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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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1执5755号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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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0-11-25
    3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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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3执929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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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0-11-30
    4

    (2020)粤1972执166号异议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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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异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异议人-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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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1-04-16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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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1执5755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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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2020-11-24
    6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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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21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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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07-15
    7

    东莞市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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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3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捷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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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09-08
    8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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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保8605号 -

    原告-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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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2019-12-13
    9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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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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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0-09 2020-02-18
    10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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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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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0-09 2020-02-1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1302民初161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金创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俊瑛 陈海平 周国海 李金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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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G38 2019-11-19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1972执恢668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3 详情
    2 (2020)粤1973执3248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3-06 详情
    3 (2020)粤1972执2214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2-24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6执263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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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6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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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6395号深圳普瑞达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56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6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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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2

    (2020)粤1972执2214号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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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214号 -

    原告-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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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214号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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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2
    3

    (2020)粤1972执221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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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214号 -

    当事人-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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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214号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8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须支付货款66425元,利息3768.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2.34元,案件受理费1460元,保全费68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96元,合计74061.7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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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4

    (2019)粤1972民初8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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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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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14号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4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642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为标准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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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7
    5

    (2019)粤1972民初8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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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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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15号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鑫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天翔昌运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众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6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为标准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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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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