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广弘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西路9号广弘大厦5楼东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18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6

    法律诉讼18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1民初275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4-20
    2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6-04
    3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6-04
    4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金娣、陈少清、陈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6-23
    5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清如、吴敬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29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6-25
    6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2民初153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6-02
    7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29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09
    8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金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2民初130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5-21
    9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2民初15377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5-19
    10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艳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2072民初15381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5-1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2071民初11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绮婷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114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966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29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发俊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发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李发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发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978.16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29.96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发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2

    (2021)粤2071民初2965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29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路军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路军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3

    (2021)粤2071民初4458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薛青山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薛青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薛青山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青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006.53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73.33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青山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4

    (2021)粤2071民初4452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太平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黄太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黄太平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5

    (2021)粤2071民初2963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29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亚范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亚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张亚范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6

    (2021)粤2071民初4457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鲁括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鲁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鲁括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162.26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25.46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鲁括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7

    (2021)粤2071民初4459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马淑琴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马淑琴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淑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782.2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25.46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淑琴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8

    (2021)粤2071民初4453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44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汝益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汝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周汝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汝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415.0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25.44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汝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17
    9

    (2021)粤2071民初9275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92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丽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廖鑑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安安,黄露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宝兴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车位费525元(车位服务费每月25元,共拖欠21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2月10日起,以实际拖欠车位服务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4元)以上共计108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02
    10

    (2021)粤2071民初9277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2021)粤2071民初92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锡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廖鑑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安安,黄露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梁宝兴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车位服务费150元(车位服务费每月25元,共拖欠6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5月10日起,以实际拖欠物业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64元)以上共计41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06-0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