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绍柯卫公罚〔2019〕73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19〕73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延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绍兴柯桥延田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孙袁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且已于2019年6月17日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中的1所规定的裁量标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08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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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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