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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志投资

    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董永祥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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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董永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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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王林君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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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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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王林君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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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王林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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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夏守昌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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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纠纷

    原告-夏守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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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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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王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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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董秀珍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委托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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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董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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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董秀珍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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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董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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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王迎春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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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王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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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王迎春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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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王迎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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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蒋瑞锋与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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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蒋瑞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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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余广浩 被告- 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鑫铭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毕水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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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58 2020-05-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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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5民初128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余广浩 当事人- 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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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5民初12858号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余广浩诉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5年12月11号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自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投资款人民币24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本部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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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6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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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5民初128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余广浩 当事人- 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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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沪0115民初12858号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余广浩诉上海托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5年12月11号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入伙协议》自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投资款人民币24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2022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本部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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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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