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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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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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723-1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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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30 |
2 |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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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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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8-30 |
3 |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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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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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8-03 |
4 |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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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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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6-17 |
5 |
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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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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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6-17 |
6 |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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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491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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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03 |
7 |
四川省隆昌市劲抖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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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隆昌市劲抖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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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22 |
8 |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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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52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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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1-05 |
9 |
深圳市仪表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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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336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仪表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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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1-01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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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63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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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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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破188号 | - |
被申请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 覃春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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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4-29 |
2 | (2019)粤03民初25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超微通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 任中山 冯曼娜 丛丕林 王雪 深圳市迅辉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摩佰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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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6 | 2019-10-22 |
3 |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吉伟林 被告-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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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6-12-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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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01执4819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2 | (2020)沪0115执1378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3 | 详情 |
3 | (2020)粤0309执437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1 | 详情 |
4 | (2020)粤0309执2141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5 | (2020)粤0309执214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6 | (2020)粤0309执2139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7 | (2020)粤0309执213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8 | (2020)粤0309执2137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9 | (2020)粤0309执2136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10 | (2020)粤0309执2135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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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43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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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43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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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375号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桑莱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375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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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粤0305执94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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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40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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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407号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48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4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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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3 |
(2021)粤0305执86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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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69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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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692号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6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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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4 |
(2020)粤0309执43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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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43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国光 当事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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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4367号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国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9]10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4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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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5 |
(2021)粤0305执719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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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19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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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195号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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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6 |
(2021)粤0305执719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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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196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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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196号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1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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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7 |
(2019)粤03民初45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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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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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503号邹永杭、张奕、朱汉坤:原告中国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邹永杭、张奕、朱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本金49900000元、利息454724.83元、合同期内复利1035.95元,合同期届满后罚息1575530.13元、合同期届满后复利14357.37元;二、确认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本金49900000元、利息454724.83元、合同期内复利1035.95元,合同期届满后罚息129334.56元、合同期届满后复利1178.59元(本判项确定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被告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被告邹永杭、张奕、朱汉坤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邹永杭、张奕、朱汉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09.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邹永杭、张奕、朱汉坤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邹永杭、张奕、朱汉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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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8 |
(2021)粤0305执51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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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14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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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141号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63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1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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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9 |
原告四川省隆昌市劲抖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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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343号 | - |
原告- 川省隆昌市劲抖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隆昌市劲抖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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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隆昌市劲抖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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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10 |
(2019)粤03民初45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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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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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503号邹永杭、张奕、朱汉坤、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邹永杭、张奕、朱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503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七庭证据交换,2021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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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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