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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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中山市向阳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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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2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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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9-2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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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2072民初63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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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向阳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郭小芳 深圳市宏鑫照明有限公司 贵州日昌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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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6351号深圳市宏鑫照明有限公司、贵州日昌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郭小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向阳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鑫照明有限公司、贵州日昌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郭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日昌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向阳印刷有限公司货款219927元及逾期利息(以219927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向阳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元(原告中山市向阳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贵州日昌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贵州日昌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向阳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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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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