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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弘汽车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老屋村直街9号东昇大厦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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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605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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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7-22 2021-09-09
    2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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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605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孙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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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6-02
    3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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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605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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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6-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1民初24385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彦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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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43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彦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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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4385号杨彦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彦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385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法院七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梁洁法官、李助理020-83007587、83007425)540048252021-07-2918:05:27:357(2021)粤0111民初24385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彦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开庭,租赁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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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2

    (2021)粤0111民初字6053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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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字605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麦土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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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字6053号麦土旺: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字60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根据上述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麦土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麦土旺向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收车费用及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等共计1119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元,由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麦土旺负担48元并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审判庭许伟联系电话:83007551、83007549、83007446539994842021-07-2316:45:18:178(2021)粤0111民初字6053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租赁,原告,汽车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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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3

    (2021)粤0111民初字6056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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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字605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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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字6056号李小文: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字60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根据上述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小文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小文向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维修费用、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等共计11852.58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元,由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李小文负担55元并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审判庭许伟联系电话:83007551、83007549、83007446539994862021-07-2316:45:21:725(2021)粤0111民初字6056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租赁,原告,汽车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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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4

    (2021)粤0111民初20974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亚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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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2097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冯亚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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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案号(2021)粤0111民初20974号冯亚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亚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补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于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租金3036.89元、2021年1月1日至1月5日租金395.5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42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8306.6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车费用3000元、违章处理费用10200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2430元、配钥匙费350元;6、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0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张兰兰法官83008154、83007427539869042021-07-0918:16:40:67(2021)粤0111民初20974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亚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请求,依法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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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5

    (2021)粤0111民初字6054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顺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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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字605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梁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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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梁顺平: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顺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字60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根据上述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顺平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1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顺平向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维修费用、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维权费用等共计6912.15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梁顺平负担24元并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审判庭许伟联系电话:83007551、83007549、83007446539656692021-06-1718:58:14:0(2021)粤0111民初字6054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顺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原告,租赁,履行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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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6

    (2021)粤0111民初字6050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昌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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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字605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夏昌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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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夏昌华: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昌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字60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根据上述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昌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8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夏昌华向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收车费用、维修费用、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等共计9565.23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元,由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元,由被告夏昌华负担29.5元并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审判庭许伟联系电话:83007551、83007549、83007446539656302021-06-1718:58:10:0(2021)粤0111民初字6050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昌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租赁,原告,履行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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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7

    (2021)粤0111民初6058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赖如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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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60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赖如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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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6058号赖如佩: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赖如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1年8月2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邮寄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麦瑞林联系电话:83008045、83007564539243332021-05-1422:41:23:578(2021)粤0111民初6058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赖如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送达,开庭,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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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8

    (2021)粤0111民初6061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小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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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606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曾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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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6061号曾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小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1年8月2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白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邮寄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民二庭。联系人:麦瑞林联系电话:83008045、83007564539243372021-05-1422:41:25:492(2021)粤0111民初6061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小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送达,开庭,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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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9

    (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3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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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麦士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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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3号麦士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3号案起诉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审判庭许伟法官联系电话:83007551、83007549538982782021-04-2817:12:15:842(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3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开庭,送达,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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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10

    (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6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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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6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小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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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6号李小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6号案起诉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审判庭许伟法官联系电话:83007551、83007549538982792021-04-2817:12:18:981(2021)粤0111民初字第6056号原告广州市元弘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开庭,送达,白云区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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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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