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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诚投资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3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任亮与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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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任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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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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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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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钟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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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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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任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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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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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任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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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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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黄思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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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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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李兴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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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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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王春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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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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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兴胡、孙春苹等与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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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孙春苹
    李兴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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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春杰与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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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王春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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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云2801民初172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许鲜革 周云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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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G60 2016-09-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4)西民二终字第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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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男 云南××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人。委托 曹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石开有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石开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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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开有,男,云南省玉溪市人。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开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石开有的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5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石开有购买××第5幢第1单元101号房,套内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557.63元,房屋总价款252924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其未将变更事由通知石开有。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石开有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石开有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海诚公司的变更规划的申请。故石开有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海诚公司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其违约金75877.2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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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2

    (2014)西民二终字第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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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女 男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周奉春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云南省景洪市人。共同委托 曹珊 贵州省毕节市人 胡家英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周奉春 胡家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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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奉春,男,贵州省毕节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家英,女,云南省景洪市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奉春、胡家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周奉春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2月9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周奉春、胡家英购买××第5幢第2单元301号房,套内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866.58元,房屋总价款283476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其未将变更事由通知周奉春、胡家英。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周奉春、胡家英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周奉春、胡家英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海诚公司的变更规划的申请。故周奉春、胡家英诉讼至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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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3

    (2014)西民二终字第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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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女 男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人 刘梦江 湖南省祁东县人。共同委托 曹珊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庞锦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庞锦昆 刘梦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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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锦昆,男,云南省昆明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梦江,女,湖南省祁东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锦昆、刘梦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刘梦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8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庞锦昆、刘梦江购买××5幢2单元202号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98.8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756.23元,房屋总价款为272564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海诚公司未将变更事由通知庞锦昆、刘梦江。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庞锦昆、刘梦江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庞锦昆、刘梦江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其变更规划的申请。故庞锦昆、刘梦江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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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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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省镇源县人 女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刘莉辉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 曹珊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刘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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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莉辉,女,云南省镇源县人,。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莉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刘莉辉及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7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刘莉辉购买××第5幢第2单元502号房,套内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645.9元,房屋总价款261653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其未将变更事由通知刘莉辉。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刘莉辉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刘莉辉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海诚公司的变更规划的申请。故刘莉辉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海诚公司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其违约金78495.9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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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5

    (2014)西民二终字第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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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男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省勐腊县人。委托 曹珊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李佳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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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男,云南省勐腊县人。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李佳的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30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佳购买××第5幢第2单元602号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98.8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370.06元,房屋总价款为234375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海诚公司未将变更事由通知李佳。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李佳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佳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其变更规划的申请。故李佳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海诚公司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其违约金70312.5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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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6

    (2014)西民二终字第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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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女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 曹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庞锦瑞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庞锦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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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锦瑞,女,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锦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庞锦瑞的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8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庞锦瑞购买××第5幢第1单元201号房,套内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756.23元,房屋总价款272560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海诚公司未将变更事由通知庞锦瑞。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庞锦瑞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庞锦瑞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其变更规划的申请。故庞锦瑞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海诚公司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其违约金81769.2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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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7

    (2014)西民二终字第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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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女 云南省景洪市人。委托 曹珊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李璐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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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璐,女,云南省景洪市人。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李璐的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7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李璐购买××第5幢第1单元602号房,套内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370.06元,房屋总价款234375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海诚公司未将变更事由通知李璐。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李璐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璐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其变更规划的申请。故李璐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海诚公司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其违约金70312.5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李璐的起诉是否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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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8

    (2014)西民二终字第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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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1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女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唐应香 云南省勐腊县人。委托 曹珊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唐应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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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应香,女,云南省勐腊县人。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应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唐应香的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7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唐应香购买××第5幢第2单元501号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98.8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645.9元,房屋总价款为261653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海诚公司未将变更事由通知唐应香。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唐应香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唐应香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其变更规划的申请。故唐应香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海诚公司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其违约金78495.9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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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9

    (2014)西民二终字第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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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男 云南××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范应祥 云南省墨江县人。委托 曹珊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 陈磊 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范应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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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应祥,男,云南省墨江县人。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应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范应祥的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28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范应祥购买××第5幢第2单元101号房,套内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557.63元,房屋总价款252924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其未将变更事由通知范应祥。2010年1月18日,××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范应祥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范应祥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申请对原规划进行调整,西双版纳州规委办公室经审查同意了海诚公司的变更规划的申请。故范应祥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海诚公司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其违约金75877.2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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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6
    10

    (2014)西民二终字第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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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西民二终字第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建纬 段刚 男 执行董事。委托 陈磊 云南省祥云县人。法定 段刚 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 邱文庆 云南省祥云县人 段东理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 周永 系段东理的父亲。共同委托 曹珊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段刚 段东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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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磊,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刚,男,云南省祥云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东理,男,云南省祥云县人。法定代理人:段刚,系段东理的父亲。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珊,云南××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刚、段东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庆,被上诉人段刚、段东理的委托代理人曹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1月1日,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段刚、段东理购买××第5幢第1单元402号房,套内建筑面积9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844.51元,房屋总价款281294元。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房款30%的违约金,但合同已经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按具体约定处理。合同签订后,海诚公司在建盖该小区的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单位同意,将原规划的回车场位置进行调整,从小区的第3栋(现编号为5栋)建筑物的南面移到北面,第1单元、第2单元由原设计的平行布置变更为错落布置,并将该变更报西双版纳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但海诚公司未将变更事由通知段刚、段东理。2010年1月18日,海诚静园小区工程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段刚、段东理认为海诚公司变更设计的行为对房屋的采光、安全等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2011年至2012年期间,段刚、段东理及小区的其他住户多次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进行反映,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西建规[2011]350号答复,确认由于北面住户李知桥的建筑退距不满3米,不能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海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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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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