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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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永泉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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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特194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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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2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献、胡俊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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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执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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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9 |
3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昌烨工贸有限公司、应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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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95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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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4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昌烨工贸有限公司、应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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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95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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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5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神泰实业有限公司、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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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执恢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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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6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炜炜、邹静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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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7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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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7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芽、应兴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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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67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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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8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嘉阁装饰材料厂、永康市华新五金工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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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77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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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9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震、陈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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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7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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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10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铖豪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俊吉五金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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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执370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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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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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84民初35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被告- 郑业漫 殷林彬 郑毅鹏 陈晓华 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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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27 |
2 | (2017)浙0784民初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雷 金慧林 应意 应豪 武义天濠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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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04 |
3 | (2017)浙0784民初23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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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10 |
4 | (2017)浙0784民初8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明妃贸易有限公司 永康市晶福来日用品厂 何丽旭 应振江 何成品 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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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2 |
5 | (2016)浙0784民初99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高爵金属制品厂 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胡中华 陈瑶 马卓迪 吕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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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6-29 |
6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永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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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6-29 |
7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文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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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5-10 |
8 | (2016)浙0784民初989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千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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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2-28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高爵金属制品厂 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胡中华 陈瑶 马卓迪 吕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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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7-02-24 |
10 | (2015)金永商初字第49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卓迪 吕晓华 吕德宝 李灵芝 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亚利特工量具有限公司 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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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 2016-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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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4民初24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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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4民初2478号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宫彩萍 方春香 方佳昊 方心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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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彩萍(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秦店村十组418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8706051944)、方心如(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月桂村寺口方1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8420080720044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彩萍、方春香、方佳昊、方心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宫彩萍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37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7.362499‰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04374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04374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外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6.7425‰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止,之后的罚息以本金4637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0.1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1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宫彩萍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由被告方春香、方佳昊、方心如在继承方建能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579元,由被告宫彩萍负担,被告方春香、方佳昊、方心如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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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2 |
(2018)浙0784民初39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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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394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晨 刘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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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刘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晨、刘立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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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3 |
(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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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楚 王卫锋 胡华英 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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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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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4 |
(2018)浙0784民初39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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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394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晨 刘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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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刘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晨、刘立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对(2005)永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1400元。诉讼费10881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依法判令被告对(2005)永民二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04年6月21日至2005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2005年6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8526元、诉讼费8578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对(2005)永民二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2004年4月29日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已付1931.21元;2005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点九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800元、诉讼费542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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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5 |
(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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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华宾 张楚 王卫锋 胡华英 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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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宾、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8号审判庭(东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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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6 |
(2018)浙0784民初33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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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3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欧 应海珍 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 胡孟勇 丁香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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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欧、应海珍、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胡孟勇、丁香女: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欧、应海珍、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家家电子有限公司、胡孟勇、丁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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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7 |
(2018)浙0784民初19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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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19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永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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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永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永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詹永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詹永平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8329.2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的利息为3830.48元,从2016年10月2日开始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止的滞纳金为4171.72元,从2016年10月2日开始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6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兴丁、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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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
8 |
(2017)浙0784民初35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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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35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业漫 殷林彬 郑毅鹏 陈晓华 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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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业漫、殷林彬、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业漫、殷林彬、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业漫、殷林彬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8.518750‰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572.67元;罚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郑业漫、殷林彬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11950元,由被告郑业漫、殷林彬负担,则被告郑毅鹏、陈晓华、金华特时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同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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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9 |
(2017)浙0784民初2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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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应雷 金慧林 应意 应豪 武义天濠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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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雷、金慧林、应意、应豪、武义天濠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雷、金慧林、应意、应豪、武义天濠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2017)浙078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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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10 |
(2017)浙0784民初8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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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8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明妃贸易有限公司 永康市晶福来日用品厂 何丽旭 应振江 何成品 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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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明妃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晶福来日用品厂、何丽旭、应振江、何成品、王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明妃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晶福来日用品厂、何丽旭、应振江、何成品、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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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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