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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股份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北路8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德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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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6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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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24
    2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信荣、郝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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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11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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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8-09
    3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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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保137号 -

    申请保全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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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6-30
    4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浩、张清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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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9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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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08
    5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中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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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9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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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17
    6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泽容、王修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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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8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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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15
    7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功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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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2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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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26
    8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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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民初7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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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6-02
    9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艺娴;秦运明;陈应凤;宜宾联信矿业有限公司;宜宾市微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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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27执恢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秦艺娴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微尚商贸有限公司
    陈应凤
    秦运明
    宜宾联信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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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4-14 2021-04-28
    10

    王建军,李田,邹迪,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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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527执9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建军
    李田
    邹迪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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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连县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3-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1527民初198号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德松、四川友意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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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527民初1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牟德松 张书成 施莲 四川友意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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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德松、张书成、施莲、四川友意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牟德松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及至今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6年3月21日欠息1052931.84元,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今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决被告牟德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决被告牟德松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基础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4.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张书成、施莲用于抵押的筠连镇包箩街115-201号、筠连镇包箩街11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张书成、施莲、四川友意商贸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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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6
    2

    (2018)川1527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世君、王定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评估报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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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7执2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世君 王定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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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世君、王定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曾世君、王定聪至今未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源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曾世君、王定聪共有的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幸福街111号、113号[产权证号:筠房权证房权字第200900531号,土地使用证号:筠国用(2009)第308号]商业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该评估价格为1805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四川源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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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3

    (2018)川1527民初1572号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唐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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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7民初15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燕 唐自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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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1572号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唐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燕、唐自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9月10日共计差欠147040.81元,从2018年9月11日起以1700000元为本金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凭证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何燕、唐自生逾期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何燕、唐自生以其位于筠连县筠连镇幸福街107号、109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字第20090053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筠国用(2009)第304号]和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一街1号2幢1单元202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10040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筠国用(2011)第402号]在约定设定的最高抵押权担保限额2210000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变卖后的价款在约定最高抵押权担保的22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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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8
    4

    (2018)川1527民初1572号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唐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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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27民初15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燕 唐自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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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7民初1572号原告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唐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何燕、唐自生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700000元及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9月10日总计欠息146961.85元,其中利息0元、罚息146961.85元,复利78.96元,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何燕、唐自生位于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一街1号2幢1单元202号住宅以及位于筠连县幸福街107号、109号商铺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何燕、唐自生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等)。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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