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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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行终1611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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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24 |
| 2 |
广东瑞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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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950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瑞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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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1 |
| 3 |
广东瑞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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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55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东瑞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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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12-08 |
| 4 |
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云才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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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5914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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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1-02 |
| 5 |
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董云才、凡翠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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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13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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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19-12-25 |
| 6 |
深圳市英尔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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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10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尔纳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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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21-01-0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11民初23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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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2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纬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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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2332号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高纬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23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4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1时0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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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 2 |
(2021)粤0311民初4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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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萨科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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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67号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萨科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4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14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6223元(以132140元为基数,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日期2020年3月1日为起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利率标准,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10时15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向睿电话:0755-210224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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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 3 |
(2019)粤0306执61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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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6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英尔纳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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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6103号深圳市华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尔纳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3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61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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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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