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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14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1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3

    法律诉讼60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尤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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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177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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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7-26
    2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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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17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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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7-26
    3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尤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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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17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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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7-26
    4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方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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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1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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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23
    5

    (2021)川1502执恢237号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云风;严孝芬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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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2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云风
    严孝芬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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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5-17
    6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玉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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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异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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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4-13
    7

    (2021)川1502执恢212号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世荣;何永芳;魏云春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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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2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赵世荣
    魏云春结案通知书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永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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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4-13
    8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尤红、张金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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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17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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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7-26
    9

    (2021)川1502执恢212号之一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世荣;何永芳;魏云春恢复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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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212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赵世荣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魏云春恢复执行通知书
    何永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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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13
    10

    (2021)川1502执恢112号王挺,叶娜,曾宇,黄娟,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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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502执恢1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2021)川1502执恢112号王挺
    叶娜
    曾宇
    黄娟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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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2-28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川1502民初27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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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简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3-29
    2 (2018)川1502民初9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云强 杨玺 李瑞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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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3-29
    3 (2017)川1502民初69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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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4 (2015)翠屏民初字第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简章会 陈化 丁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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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5 (2018)川1502民初9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事川 黄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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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3-07
    6 (2015)翠屏民初字第55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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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2018-01-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6)川1502民初5038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涂迁聪、黄林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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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1502民初50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涂迁聪 黄林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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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6)川1502民初5038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涂迁聪、黄林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涂迁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原告利息、复息,计算方法为: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的利息、复利合计112075.61元,从2016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复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以月利率16.9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复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林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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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2

    (2016)川1502民初4942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风、严孝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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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1502民初49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云风 严孝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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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6)川1502民初4942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风、严孝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风、严孝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892.46元及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截至2016年7月29日的利息、复利为30171.18元,2016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92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云风、严孝芬共有的宜宾市翠屏区新村寅吾.天池家园13幢1-3-2号建筑面积85.02平方米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宜宾市房他证翠屏区字第00066666号)在1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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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3

    (2016)川1502民初4945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洪、尹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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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1502民初49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万洪 尹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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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6)川1502民初4945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洪、尹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万洪、尹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复利为68976.93元,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万洪、尹小丽位于宜宾市南溪镇凤溪街5号1栋2单元4层7号建筑面积134.88平方米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宜宾房他证南溪区字第201300188号)在3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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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4

    (2018)川1502民初668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大强、王莉娜、郭时华、何代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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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6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大强 王莉娜 郭时华 何代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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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668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大强、王莉娜、郭时华、何代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大强、王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9238.29元及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截至2017年8月22日的利息168150元、复利4656.3元;2017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时华、何代云共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5号2-3-2号、21号2-1-4-8号,翠屏区江北振兴大道中段16幢1层1号、17号住房和营业房(房屋他项权证号:宜宾市房他证翠屏区字第00099514号)在2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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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5

    (2018)川1502民初6015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强、张敏、张勇、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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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60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明强 张敏 张勇 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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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6015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强、张敏、张勇、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明强、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7月10日尚欠利息、复利共计121775.87元;从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6.92‰计算;若被告孙明强、张敏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上述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明强、张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6元,由被告孙明强、张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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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8
    6

    (2018)川1502民初8227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泽春、吴英、徐文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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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82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泽春 吴英 徐文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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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8227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泽春、吴英、徐文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9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1、截止2018年9月27日所欠利息及复利共计286665.07元;2、从2018年9月28日起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4.37‰计算至被告林泽春还清本息之日止。二、如被告林泽春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沙坪信个最高抵(2012)0121号)约定与被告吴英、徐文练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长宁镇城北三环路1幢7层7-1号房屋(房权证号:长宁县房权证长宁镇字第0011007号)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担保额35万元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及最高担保额35万元的部分归被告吴英、徐文练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林泽春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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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7

    (2018)川1502民初5741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堂勇、张华燕、刘利兵、郭春华、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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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57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堂勇 张华燕 刘利兵 郭春华 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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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5741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堂勇、张华燕、刘利兵、郭春华、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郑堂勇、张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34417.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2.被告刘利兵、郭春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南滨路388号附2号1栋2层2号等3套房屋的变现款在45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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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3
    8

    (2018)川1502民初5737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莉、岳柯、吴润英、岳小强、徐进、岳丽娟、曾勇、阳小燕、岳国伟、方敏金融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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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57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莉 岳柯 吴润英 岳小强 徐进 岳丽娟 曾勇 阳小燕 岳国伟 方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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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5737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莉、岳柯、吴润英、岳小强、徐进、岳丽娟、曾勇、阳小燕、岳国伟、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曾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99999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2.被告岳柯、吴润英、岳小强、徐进、岳丽娟、曾勇、阳小燕、岳国伟、方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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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3
    9

    (2016)川1502民初5487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强、范莉莉、梁波、马任重、张皇坤、林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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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1502民初54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强 范莉莉 梁波 马任重 张皇坤 林运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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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6)川1502民初5487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强、范莉莉、梁波、马任重、张皇坤、林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强、范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6年9月11日的利息、复利共计361654.93元;从2016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3.08‰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息,上述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对被告梁波名下的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1号1号楼1层5号营业房(泸市房他证江阳区字第00178578号)、梁本宣名下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1号4号楼8号营业房(泸市房他证江阳区字第00178579号)的变现款在2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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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5
    10

    (2018)川1502民初8302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应、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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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502民初83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应 赵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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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502民初8302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应、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罗应、赵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195.1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原告对罗应名下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D街区D4幢1单元4层3号房屋的变现款在30万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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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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