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华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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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506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当事人-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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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3 |
| 2 |
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钟钰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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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63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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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5 |
| 3 |
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太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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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771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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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8执4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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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4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太涛 被告- 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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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403号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太涛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0】16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403号限制消费令。若你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消费限制状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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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 2 |
(2021)粤0308执4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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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4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钟钰祥 被告- 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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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404号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钰祥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0】16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404号限制消费令。若你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消费限制状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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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 3 |
(2020)粤03民特639号民事裁定公告钟钰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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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63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钟钰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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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特639号钟钰祥:本院受理申请人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钰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特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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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 4 |
(2020)粤03民特639号不开庭通知公告钟钰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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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63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当事人- 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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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0)粤03民特639号钟钰祥:申请人花忆(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钰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雁兵、审判员钱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雁兵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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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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