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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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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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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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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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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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龙志敏、舒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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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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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龙志敏、舒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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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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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开混凝土有限公司、易永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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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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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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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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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成都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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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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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补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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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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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补某某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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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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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舒云程、秋琼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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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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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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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省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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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8-23 |
| 2 | -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 舒子溶 四川省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龙志敏 舒心 陈和平 舒凌燕 李旭 被告- 四川省舒心房地产有限公司 舒天平 陈艳 戴作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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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G50 | 2018-06-28 |
| 3 | - | - |
原告- 川省天平房地产有限公司 舒凌燕 陈和平 舒心 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龙志敏 舒子溶 李旭 被告- 川省舒心房地产有限公司 舒天平 陈艳 戴作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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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G85G88中缝 | 2017-11-09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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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川0106民初5050号案件易永林等开庭公告电子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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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50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宏开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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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5050号原告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宏开混凝土有限公司、易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资金利息1053438.35元(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止)并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营门口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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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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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公告送达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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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6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被告- 补琼英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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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60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补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补琼英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4月17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为0元,最终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105000元;2、补琼英支付邮寄费40元,律师费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3、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对成都市安德镇永乐路46号天府上河居小区35号楼5单元1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补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0504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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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 3 |
(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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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被告- 舒云程 秋琼英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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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舒云程、秋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舒云程、秋琼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归还截止2019年3月10日的借款本金241,998.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6,108.76元,并以241,998.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舒云程、秋琼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邮寄费用32元;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舒云程、秋琼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云程、秋琼英追偿;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6.76元、保全费1,792元,合计6,908.76元由舒云程、秋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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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 4 |
舒云程、秋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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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被告- 舒云程 秋琼英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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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舒云程、秋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舒云程、秋琼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4277.6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该款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到2018年7月1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0141.39元),本息暂合计:254418.99元;判令舒云程、秋琼英支付邮寄费32元、公告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判令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舒云程、秋琼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舒云程、秋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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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 5 |
舒云程、秋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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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被告- 舒云程 秋琼英 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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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10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舒云程、秋琼英、四川安德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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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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