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甬奉环罚[2019]46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
2019年3月13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对在奉化区溪口镇工业区的宁波佰利质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不粘锅的生产,生产设备有拉伸机1台,喷砂机1台,清洗流水线1条,压力机6台,凸焊机1台,内涂流水线1条,外涂流水线1条,数控车床3台,抛光机1台等设备,原料(铝板)经压延、清洗、喷砂、内涂、抛光、点焊、外涂、车口、车底、装配包装至成品,企业前身奉化市一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意见。检查时,企业生产中,清洗废水通过槽缸开关放至地面,再由墙边孔洞排入外环境,未经处理,通过外环境孔洞排入外部雨水沟,执法人员分别在槽缸开关流出处、孔洞流出外环境处、外部雨水口处采集水样。所采水样经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各指标浓度分别为:1.槽缸开关流出处:pH:13.10、总铜:〈0.05mg/L,总镍:0.10mg/L,总锌:〈0.05mg/L,总铬:0.07mg/L;2.孔洞流出外环境处:pH:12.10,总铜:〈0.05mg/L,总镍:0.06mg/L,总锌:〈0.05mg/L,总铬:〈0.03mg/L;3.外部雨水处:pH:11.93,总铜:〈0.05mg/L,总镍:0.07mg/L,总锌:〈0.05mg/L,总铬:〈0.03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表4一级标准,废水流出处pH已超标。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执法人员于现场进行了勘查笔录和拍照取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故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8-26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