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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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临沂新江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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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11民初331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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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0-29 |
2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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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民终16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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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1-01-06 |
3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辽宁双泰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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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316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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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2-13 | 2020-06-02 |
4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与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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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民初7554号之一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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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4-16 |
5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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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财保704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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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2-17 |
6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与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郭越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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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61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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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20-03-30 |
7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辽宁双泰石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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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3169号 | -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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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20-04-26 |
8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炼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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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民初2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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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8-02 |
9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炼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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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民初23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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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8-26 |
10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双泰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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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2民初8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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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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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执异20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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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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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郭越勇:本院在执行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与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1323号]中,申请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8)云01执异200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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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2 |
(2019)川0108民初2619号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郭越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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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619号 | - |
原告-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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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08民初2619号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鼎合投资有限公司、郭越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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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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