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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澜经济

    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新和社区观澜大道71-1号楼房二1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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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9执55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洪煌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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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执5537号 洪煌腾: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5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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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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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88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王中王(深圳)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王高江 徐小妹 钟炳仕万良运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邦模具厂 钟炳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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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9民初18858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邦模具厂、钟炳仕、万良运、王高江、王中王(深圳)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天邦模具厂、钟炳仕、第三人万良运、王高江、王中王(深圳)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88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租金人民币169360元及滞纳金18224.80,总计187584.8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19年1月房屋占用使用费17442元(暂计至2019年1月直至被告一完全搬离原告房屋之日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今两被告搬离离涉案房屋。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01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徐小妹 电话:0755-2107964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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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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