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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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左冬生与深圳市犇牛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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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273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犇牛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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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08 |
2 |
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戴高理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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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928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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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04 |
3 |
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戴高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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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096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戴高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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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2-29 |
4 |
戴高理与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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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5340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戴高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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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12-22 |
5 |
李凤枚、肖某等与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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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27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李凤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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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12-23 |
6 |
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高理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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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482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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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2-28 |
7 |
左冬生与深圳市犇牛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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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犇牛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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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戴高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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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戴高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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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李凤枚、肖某等与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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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李凤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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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戴高理与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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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戴高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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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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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2078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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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异507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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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507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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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507号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佼佼、周丽:申请人戴高理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追加两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张佼佼、周丽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1)粤0305执异50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张佼佼、周丽为(2020)粤0305执125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在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2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戴高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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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2 |
(2020)粤0305执125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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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500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戴高理 被告- 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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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500号深圳市犇牛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戴高理与你(单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9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5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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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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