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1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杭州联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记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0元,摘要为暂估成本(本年未付未来票),凭证号:记0021号,并于当月结转损益。暂估成本100000.00元直至2019年5月31日仍未取得发票。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元。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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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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