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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王云

    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8号广州城投·中关村e谷区块链孵化园532(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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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12民终4326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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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6 2020-11-29
    2

    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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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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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11-03 2021-05-21
    3

    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鑫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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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1203民初1661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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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2-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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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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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二、被告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被告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6477072020-11-1219:47:58:428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电话: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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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2
    2

    (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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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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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1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合计: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488112020-07-2501:01:50:59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19112号账王(广州)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广州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电话: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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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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