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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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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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1671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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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08 | 2021-09-07 |
2 |
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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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1671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成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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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5-08 | 2021-08-13 |
3 |
张学习;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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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9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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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1 |
4 |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凯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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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异7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异议人-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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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25 |
5 |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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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7101民初2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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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4 |
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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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01执异10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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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20-12-23 | 2021-02-20 |
7 |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学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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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244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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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10 |
8 |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李美琼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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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230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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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29 |
9 |
李美琼与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华新瑞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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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94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李美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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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1-03-05 |
10 |
张学习、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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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94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学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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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1-03-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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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6民初554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钟少春 常开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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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8-08-15 |
2 | (2018)川0116民初320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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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82 | 2018-06-12 |
3 | (2015)双流民初字第738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东镁 张桂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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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6-09-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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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107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屈信林、郑勤、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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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7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屈信林 郑勤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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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7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屈信林、郑勤、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屈信林、郑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欠付本金为268750元以及逾期利息、罚息、复息(具体为截至2018年7月10日,逾期利息5353.47元,复息92.57元,罚息1167.63元,之后罚息以剩余欠付本金268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复息以欠付逾期利息5353.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上述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屈信林、郑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23000元;三、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6元,保全费1895元,由被告屈信林、郑勤、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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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2 |
(2018)川0106民初55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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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554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钟少春 常开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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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5549号原告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少春、常开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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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3 |
(2018)川0106民初554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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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554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钟少春 常开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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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5549号原告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少春、常开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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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3 |
4 |
(2018)川0107民初107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屈信林、郑勤、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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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07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屈信林 郑勤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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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070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屈信林、郑勤、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屈信林、郑勤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6875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截止至2018年7月23日,尚欠利息、罚息、复息6975.08元,之后实际金额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实现该笔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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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5 |
(2018)川0116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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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320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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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3201号原告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成都华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含全部附件)、《商品房装饰装修补偿协议》于2016年3月14日解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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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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