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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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综执字〔2017〕491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平湖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平湖市稼书路与三港大桥延伸段间进行道路建设,新建道路硬化2107.5平方米,所占地块总面积2107.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21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731平方米,住宅用地158.5平方米,该地块未经审批,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工程由平湖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07.5平方米。2.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设的硬化道路2107.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2107.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4元,共计5058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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