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天工商处字[2019]156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注册号:914401013475101140住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3109房负责人:陈廷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07月17日经营范围: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2019年3月7日,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到我局申请将该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并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及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后,于2018年8月21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7年0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陈廷桂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提供的逾期提交年报的情况说明;证据三: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郑阿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阿晶的询问笔录;证据五: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提交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六: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07月18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网页截图,2017年07月07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工商处告字〔2019〕0201903060000077-0001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罚款15000元。当事人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收起
...
展开
|
2019-04-08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