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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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卫公罚〔2021〕155号 |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本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1-527),当事人在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涉及口杯、布草两种用品用具,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符合“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给予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其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规定,本局已于2021年8月12日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1-1-527),当事人在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符合“涉及3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给予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决定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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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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