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东人社监字〔2019〕第30-113号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使用童工从事生产工作;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使用童工从事生产工作;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使用童工从事生产工作;在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使用童工从事生产工作;在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使用童工从事生产工作。 上述事实有童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东莞市欣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表、劳务合同、考勤记录;童工陆荟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东莞市欣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表、劳务合同、考勤记录;童工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东莞市欣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表、劳务合同、考勤记录;童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东莞市欣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表、考勤记录;童工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东莞市欣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表、考勤记录;东莞市欣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以及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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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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