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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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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联邦大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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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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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东胜烟处【2019】第12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胜烟处【2019】第12号当事人:张凡性别:女年龄:46岁职业:个体户身份证号:152701********0026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50610200065经营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联邦大厦西鄂尔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松山路二号街坊3号楼2单元203号联系电话:15354980920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2019年3月22日10时30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张坤毅(150600101254)吴刚(150600100277)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联邦大厦西鄂尔多斯市博源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凡有涉嫌销售违法卷烟行为,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当场查获包装完整的涉嫌违法卷烟贰个品种,共计肆条卷烟,具体品种为:和天下硬贰条,中华硬贰条。涉嫌违法物品经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东胜烟存通字【2019】第2319号),我局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张凡的违法卷烟系2019年2月底一个陌生人送来的,并准备销售。经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及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别检验后,证实当事人张凡的肆条卷烟违法卷烟属真品卷烟。涉案金额为贰仟玖佰元(¥2900.00元)。上述事实认定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R—ZW1819032500454)等证据佐证,当事人张凡亦承认违法事实。我局于2019年4月8日向当事人张凡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当事人张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玖佰元(¥2900.00元)10%的罚款,即:贰佰玖拾元(¥2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或者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2019年4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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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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