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林承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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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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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邓斌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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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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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曹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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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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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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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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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冯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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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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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杭州和善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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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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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瑞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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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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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名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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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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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贤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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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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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亚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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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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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110民初236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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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6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曹文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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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64号之二曹文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2364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0571-89182613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11100。被告曹文文:曹文文,女,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镇东风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9702202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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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 2 |
(2020)浙0110民初236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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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林承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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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60号之二林承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承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2360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0571-89182613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11100。被告林承涨:林承涨,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林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062560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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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 3 |
(2020)浙0110民初233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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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邓斌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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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39号之二邓斌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斌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2339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0571-89182613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11100。被告邓斌斌:邓斌斌,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团结中路财政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710147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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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 4 |
(2020)浙0110民初234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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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4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冯才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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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41号之一冯才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才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234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8月14日9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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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
| 5 |
(2020)浙0110民初235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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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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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50号之一魏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235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7月28日9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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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 6 |
(2020)浙0110民初233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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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邓斌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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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39号之一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邓斌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斌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233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7月17日9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二○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0571-88619125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11100。被告邓斌斌身份信息如下:邓斌斌,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团结中路财政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710147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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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 7 |
(2020)浙0110民初236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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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6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曹文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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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64号之一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文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236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7月17日9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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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 8 |
(2020)浙0110民初236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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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23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林承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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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2360号之一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林承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驷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承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236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7月17日9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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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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