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瑞市监处字〔2020〕81831号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10个“日常用防护口罩”(生产单位名称:浙江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7.5×9.5cmD级,生产日期:2020年4月20日),处以罚款72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13元,合计罚没款113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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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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