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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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食药监京溪食罚〔2018〕006号 |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前让菜农何铨彬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索取相关供货凭证,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是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存在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采购并保留收货票据;同时,目前食用农产品无统一凭证,溯源较为困难,且当事人为小微经营者,属于弱小群体,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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