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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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淮安市天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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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1019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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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1-31 |
| 2 |
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人上吉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督促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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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执7189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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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1-31 |
| 3 |
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人上吉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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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1民督22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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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0-09-28 |
| 4 |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人生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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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506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威海人生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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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28 |
| 5 |
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威海人生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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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民终103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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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8 | 2020-09-08 |
| 6 |
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原南京文德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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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2号之五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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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7-23 |
| 7 |
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与威海人生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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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执保110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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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19-10-29 |
| 8 |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首和金海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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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执34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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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12-25 |
| 9 |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滨、青岛首和金海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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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执34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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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12-25 |
| 10 |
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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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辖终40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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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05-1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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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浙0103民初5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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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132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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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药控股文德医药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513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单位三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8.8726万元;2、判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对于被告杭州易泽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上述损失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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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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