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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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开公(消)行罚决字〔2016〕0159号 | 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湖州开发区紫荆路366号的浙江中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厂二层车间开棉机温度计信号线部分未穿管保护,我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2016年11月13日前整改,2016年11月14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逾期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中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中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6年12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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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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