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镇环罚字〔2018〕9号 | 镇远县环境保护局 |
发现该砂石场于2010年3月29日开始建设,同年5月建成1条砂石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于2018年5月对该砂石生产线进行改建,改装该砂石生产线的部分生产设备,变更生产工艺。该企业未依法报批砂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文件。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的通知(黔环通〔2016〕221号)“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至五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的相关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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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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