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番国土规划资罚〔2018〕220号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98.04平方米土地;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404.04平方米在2016土地利用现状中为林地,在番禺区石楼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中为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处罚类别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三、对非法占用404.04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94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处罚款9020.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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