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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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工商处字[2018]292号 |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花博园林绿化工程部现查明,当事人广州市增城花博园林绿化工程部未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公示2015、2016年度报告,并经广州市增城区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增城区地方税务局核实连续最近两年未依法申报纳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经查询广州数字工商系统统计分析的未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公示2015和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1份。2.《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函》(穗增市监函〔2018〕176号)复印件1份。3.《广州市增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协助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复函》复印件1份。4.《广州市增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回复》复印件1份。2018年5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当事人已自行停业,无法送达。2018年6月10日,本局通过在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及在广州市红盾网(http://www.gzaic.gov.cn/)“服务之窗-批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一栏进行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1号楼426法制办;电话:020-32829072)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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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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