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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信

    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25号中山创意港B栋22楼2205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猛、高瑞、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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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民初2957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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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7-22
    2

    中山市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猛、高瑞、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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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民初2956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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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7-14
    3

    中山市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猛、高瑞、广东快车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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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民初2957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世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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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7-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年12月8日1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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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88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达强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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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达强兄弟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8877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8年3月29日与原告签订的《电动汽车购买合同》(合同编号:ZSRX2018032301),协助原告将车牌号为粤TD08019号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车辆合同金额85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违章违约保证金2000元。以上合计87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8日15: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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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2

    (2021)粤2071民初21889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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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188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国兴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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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唐群担任审判长,由唐群担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晓晴担任跟案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电动汽车租赁合同》,未履行租金总额¥18900.00元;2、判决没收被告车辆押金¥30000.00元;3、判决被告一支付租金¥21600.00元(粤A6E8H6欠租期2020.9-2021.2月)及按月租金的2‰/天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日¥7776.00元;4、判决被告一支付车辆维修费¥13075.00元;5、判决被告一支付收车费¥2000.00元,以上合计¥93351.00元。6、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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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3

    (2021)粤2071民初2169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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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1698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陈佩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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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瑞信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陈佩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李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华城,李玉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玉娟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电动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未履行的租金总额¥21440.00元)2、判决没收被告车辆首付款¥2000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租金¥58960.00元(粤AD52720欠租期2019.6-2021.3月)及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纳租金的迟延罚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日¥1206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8944.00元(租金总额30%);5、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078.00元;6、判决被告支付违章处理费¥600.00元;7、判决被告支付拖车费¥2000.00元,以上合计¥合计148082.00元。8、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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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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