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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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宁波贝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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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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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与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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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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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宁波贝诺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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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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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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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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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83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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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832号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慈溪市神爱轴承有限公司货款245995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计13240元,由被告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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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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