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 42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42号被处罚单位: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临江街道临江工业园区社区纬六路临江工业园区负责人:董庆奇职务:总经理邮编:311228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纺丝A车间4条生产线改造安装工程项目承包给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操作工张本楚正在进行等离子切割作业,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前你单位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人为张本楚,动火级别为一级动火作业。你单位与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但未为对特种作业人资质进行审核。你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部分第(二十九)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中一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7-3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