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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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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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再85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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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09 |
| 2 |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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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65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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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5 |
| 3 |
贺成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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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322民初13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贺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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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2 |
| 4 |
刘汉军、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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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民终20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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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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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达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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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民初2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卓达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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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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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成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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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322执保16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贺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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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30 |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与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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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民初1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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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26 |
| 8 |
刘汉军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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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91民初1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刘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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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7-16 |
| 9 |
郑州琦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同一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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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03民初12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郑州琦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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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29 |
| 10 |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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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民终97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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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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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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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3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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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838号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华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434851.7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赔偿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洪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坚芬、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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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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