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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汇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秀洲大道91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钱凤良、魏建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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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钱凤良
    魏建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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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兴卓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仲守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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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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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锦宇线缆有限公司、王颖、任文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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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锦宇线缆有限公司
    王颖
    任文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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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永华、仲守林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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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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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芳芳、仲守林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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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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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仲守林、嘉兴卓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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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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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延雷、何智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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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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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金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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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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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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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异议人-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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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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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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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4)嘉秀巡商初字第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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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嘉秀巡商初字第21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新康商贸有限公司 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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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新康商贸有限公司、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新康商贸有限公司、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嘉秀巡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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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9
    2

    (2014)嘉秀巡商初字第2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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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嘉秀巡商初字第21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新康商贸有限公司 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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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新康商贸有限公司、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二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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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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