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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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享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章正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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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乐享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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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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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4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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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享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章正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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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649号章正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享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正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乐享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8387元及利息(以本金283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76.0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6.0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我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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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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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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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6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享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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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649号章正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享空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10时30分,请你在开庭时间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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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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