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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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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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民抗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诉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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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1 |
2 |
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丛青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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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1执异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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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14 |
3 |
刘美、银立志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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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1执异2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刘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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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14 |
4 |
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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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2执异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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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7 |
5 |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士光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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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1执69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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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1 |
6 |
任洪力、刘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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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2民初37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任洪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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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10-08 |
7 |
铁岭建新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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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2执异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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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8-30 |
8 |
赵树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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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2执异10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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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07 |
9 |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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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2执异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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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07 |
10 |
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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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02执异1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人-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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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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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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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5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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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52号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51号楼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阁)本院受理(2017)浙0225民初252号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2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及未归还材料赔偿款3000000元;二、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6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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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
2 |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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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5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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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252号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51号楼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阁)本院受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迁离原址,未在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25民初2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扣件、U托等材料租赁费及未归还的材料赔偿款计30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上午10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文芝、人民陪审员陆传凤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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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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