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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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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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144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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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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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享砼建(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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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2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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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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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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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79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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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1-15 | 2020-06-08 |
4 |
原告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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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58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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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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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容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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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民初7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容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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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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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新旺与被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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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崔新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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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09-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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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王全国、张玲诉被告吴春旭、刘玉琴、许能兵、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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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8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全国 张玲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 吴春旭 许能兵 刘玉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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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全国、张玲诉被告吴春旭、刘玉琴、许能兵、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4-1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828号许能兵、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对原告王全国、张玲与被告吴春旭、刘玉琴、许能兵、南京富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四月八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陈舒家、韩丽媛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洪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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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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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洪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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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8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洪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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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874号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洪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承办法官:米庆光联系电话:025-8376857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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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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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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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79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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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799号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4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76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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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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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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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7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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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0-01-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799号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4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76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金祖桂、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下一篇原告徐殿兵诉被告许桂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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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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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补充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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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79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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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补充公告(2019)苏0111民初3799号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于南京浦口区浦园路11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本院整体搬迁,开庭地址变更为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原开庭日期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76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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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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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补充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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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79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 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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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补充公告日期:2020-01-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补充公告(2019)苏0111民初3799号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于南京浦口区浦园路11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本院整体搬迁,开庭地址变更为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原开庭日期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76862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叶信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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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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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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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86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 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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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日期:2020-01-0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补充公告(2019)苏0111民初3865号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北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华阳镇路阿林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14时30分于南京浦口区浦园路11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本院整体搬迁,开庭地址变更为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原开庭日期和时间不变,仍为2020年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张海霞联系电话:025-83768609、025-8376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上一篇原告宜春丰茂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爱心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充公告下一篇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补充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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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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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诉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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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85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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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8584号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长友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谢明联系电话:025-8352958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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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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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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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799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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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799号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出资款7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张晖联系电话:025-83523951/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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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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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俊祥诉狄昌和、龚志美、栗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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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384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吴俊祥 当事人- 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龚志美 狄昌和 栗唯浩 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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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俊祥诉狄昌和、龚志美、栗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0-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384号狄昌和、龚志美、栗唯浩:本院受理吴俊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狄昌和、龚志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53.8万元;2、原告对被告狄昌和提供抵押的房产浦口区浦珠花园14幢407室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栗唯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950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江苏易安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伏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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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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