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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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嘉盐公路罚[2020]字第000200号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5月29日16时17分,平湖宏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吴玉明驾驶车牌号为浙FJ2871/浙FQ123挂的5轴(前2轴后3轴/单驱动轴)铰接列车(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管桩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途经S101省道83K+700M,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嫌疑,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785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85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为。本单位于2020年05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结果,拟处理情况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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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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