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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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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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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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艾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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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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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志军、陈艳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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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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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坫春、杨莉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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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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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汉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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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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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汉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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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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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建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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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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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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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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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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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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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政、蒋小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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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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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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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2民初27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孙辉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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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32 | 2019-07-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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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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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63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生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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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生、第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2民初16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解除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生之间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102000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徐建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晋江市磁灶镇延泽路中瑞阳光豪庭14幢201室商品房返还给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配合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3.被告徐建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41249.8元;4.驳回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862元,由被告徐建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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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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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生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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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生、第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102000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晋江市磁灶镇延泽路中瑞阳光豪庭14幢201室商品房;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4.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被银行划扣的款项535665.83元;5.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250元(按照总房价款706249元的20%计算);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重新指定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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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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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徐建生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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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生、第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坑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102000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晋江市磁灶镇延泽路中瑞阳光豪庭14幢201室商品房;3.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4.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被银行划扣的款项535665.83元;5.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250元(按照总房价款706249元的20%计算);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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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4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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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907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汉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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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雄、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2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雄之间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10270093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林汉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晋江市磁灶镇延泽路中瑞阳光豪庭14幢1001室商品房返还给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配合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三、被告林汉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53749.8元;四、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收取被告林汉雄的购房款768749元,扣除被告林汉雄应付的上述违约金153749.8元及银行按揭贷款相应款项后,退还被告林汉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案件受理费11487元,由被告林汉雄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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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5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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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1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坫春 杨莉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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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坫春、杨莉红、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坫春、杨莉红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1015005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被告吴坫春、杨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磁灶镇延泽路中瑞阳光豪庭14幢306室商品房;三、被告吴坫春、杨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按揭贷款21145.84元;四、被告吴坫春、杨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70565元;五、被告吴坫春、杨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857元,由被告吴坫春、杨莉红负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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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6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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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汉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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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雄、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1027009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晋江市磁灶镇延泽路中瑞阳光豪庭14幢1001室商品房;3.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被银行划扣的款项54392.33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3749.8元(按照总房价款768749元的20%计算);5.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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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7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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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坫春 杨莉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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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坫春、杨莉红、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商品房;3.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被银行划扣的款项21145.84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1130元(按照总房价款705650元的20%计算);5.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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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8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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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1468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汉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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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2民初14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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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9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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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2民初45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朱艾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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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艾君、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艾君签订的编号为201611220010《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被告朱艾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银行划扣的款项27557.09元;三、被告朱艾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0625元;四、被告朱艾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五、驳回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3元,由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6元,由被告朱艾君负担8547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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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10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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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汉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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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汉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商品房;3.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被银行划扣的款项54392.33元;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3749.8元(按照总房价款768749元的20%计算);5.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已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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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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