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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力邦

    宁波奉化多力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金钟广场1幢6号(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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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3执1033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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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2-30
    2

    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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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3执1032号之二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怡诺鲍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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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2-30
    3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天玩具有限公司、胡玉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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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民初30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中天玩具有限公司
    胡玉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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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9-06-20 2020-01-10
    4

    王彩莲、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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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3执异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王彩莲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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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04-25 2020-06-03
    5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卓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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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932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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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12-17 2019-01-18
    6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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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9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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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11-26 2019-01-16
    7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庄丁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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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6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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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08-21 2018-12-29
    8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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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恢31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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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08-06 2018-09-18
    9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邬晓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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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49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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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06-19 2018-08-19
    10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范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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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47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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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8-06-01 00:00:00 2018-08-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213执1035号 奉化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8 详情
    2 (2020)浙0213执1034号 奉化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8 详情
    3 (2020)浙0213执1033号 奉化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8 详情
    4 (2020)浙0213执1032号 奉化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8 详情
    5 (2020)浙0213执851号 奉化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06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丁仁、孙智慧、董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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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6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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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3执1607号庄丁仁、孙智慧、董海强: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6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庄丁仁、孙智慧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12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000元;董海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2243.5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2975元。执行员:沈文达联系电话:88903315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庄丁仁账号:6228580299901772381孙智慧账号:6228580299901772399董海强账号:6228580299901772407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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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5
    2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晓一、邬芬林、黄蓉、卓军杰、郑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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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49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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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4921号邬晓一、邬芬林、黄蓉、卓军杰、郑美芬: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31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邬晓一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000元;邬芬林、黄蓉、卓军杰、郑美芬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7057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1930元。执行员:童旭旻联系电话:88903195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邬晓一账号:6228580299901537248邬芬林账号:6228580299901537255卓军杰账号:6228580299901537271郑美芬账号:6228580299901537289黄蓉账号:622858029990153726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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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4
    3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环山食品有限公司、范敏、郑胜、王国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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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47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市环山食品有限公司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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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4784号奉化市环山食品有限公司、范敏、郑胜、王国跃: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6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范敏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000元;奉化市环山食品有限公司、郑胜、王国跃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0930元。执行员:蒋明波联系电话:88903590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市环山食品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534773王国跃账号:6228580299901534823范敏账号:6228580299901534807郑胜账号:622858029990153481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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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3
    4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孝来、胡富娣、周满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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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8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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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893号邬孝来、胡富娣、周满其: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72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邬孝来、胡富娣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000元;周满其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595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52326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邬孝来账号:6228580299901391778胡富娣账号:6228580299901391786周满其账号:6228580299901391794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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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6
    5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忠其、朱雷鸣、杨汉成、张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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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4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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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407号朱忠其、朱雷鸣、杨汉成、张春海: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33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朱忠其、朱雷鸣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44955元、律师费3000元及相应利息;杨汉成、张春海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5019元、保全费202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8879.55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朱忠其账号:6228580299901368180朱雷鸣账号:6228580299901368198杨汉成账号:6228580299901368206张春海账号:6228580299901368214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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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8
    6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军、斯亚素、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斯亚芬、舒红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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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78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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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780号王红军、斯亚素、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斯亚芬、舒红刚: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55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王红军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31.3625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0.3万元;斯亚素、舒红刚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斯亚芬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033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067.75元。执行员:仇飞龙联系电话:88912103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王红军账号:6228580299901343035斯亚素账号:6228580299901343043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1343050斯亚芬账号:6228580299901343068舒红刚账号:622858029990134307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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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1
    7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与被执行人沈亚伟、李红、沈淑姣、邬科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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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7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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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1793号沈亚伟、李红、沈淑姣、邬科存: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28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沈亚伟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4万元、利息1万元及相应利息;李红、沈淑姣、邬科存对上述付款义务在总额不超过4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17200元,由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4972元。执行员:楼文云联系电话:88922832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沈亚伟账号:6228580299901317807李红账号:6228580299901317815沈淑姣账号:6228580299901317823邬科存账号:622858029990131783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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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3
    8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大成管业有限公司、刘先军、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勇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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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大成管业有限公司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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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324号奉化大成管业有限公司、刘先军、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勇巨:你(单位)与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50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奉化大成管业有限公司、王勇巨归还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9万元及相应利息;刘先军、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债务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受理费775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4377.55元。执行员:仇飞龙联系电话:88922875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奉化大成管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51532刘先军--账号:6228580299900451540宁波网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51557王勇巨--账号:6228580299900451565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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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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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奉商初字第3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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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甬奉商初字第38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浩 张亚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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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孙运岚、张锦红、孙运芳:本院受理原告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明浩、张亚琴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张明浩、张亚琴共同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21日起按月息18‰按本金150万元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1万元;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孙运岚、张锦红、孙运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叶志伟、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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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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